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政发[2003]91号 2003年9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军分区,驻宁各部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精神,积极推进驻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房和生活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把驻宁城市(镇)部队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需要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干(管)线连接的,要铺至部队营区内,并预留接口。部队申请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
(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及水电气热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贴费等行政事业收费和基金。
(三)军人和军队职工由部队统建的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和与军事行政区已分离的家属区住房,水电气热应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
(四)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给予安排,并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
(五)各地林业、园林部门要把部队营区的绿化、美化工作纳入城市绿化、美化整体规划,对部队营区周边的绿化要予以优先安排。根据部队申请,可承包部队营区内的绿化任务,费用予以优惠。
(六)各地环卫部门要把驻城市部队的环境卫生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统一管理,在部队营区内外定点安放垃圾箱,及时清理拉运垃圾。根据部队申请,可承担部队营区内的环境卫生清扫工作,费用予以优惠。
(七)对适宜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军队住宅小区,各地房管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行业管理,并加强工作指导,确保物业小区管理和服务正规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