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实行社区政府工作申报准入的宗旨是,立足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改善和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切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条 社区政府工作申报准入遵循政事分离、政社分离原则。凡属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任务、下指标。对涉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事务,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尊重居民委员会的自主权,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或不具备工作条件的任务,有权拒绝接受或办理。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行政,为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政府目标管理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事调解、公共卫生、社会救助等工作。
第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对需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民间组织主办、协办的工作事项,应当赋予相应的权利,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一些社会服务性职能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转移时,应本着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同时转移职权和工作经费,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承接社会性服务职能时,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经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需要社区协管协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应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
第八条 申报准入范围: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凡拟将其组织机构、工作任务、检查考核(评比)、社区挂牌、新设台账、开展调查统计等进社区的,均实行准入审批。
第九条 申报准入程序:由申请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向所在县(市、区)社区工作(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事项、时间、配套的工作人员以及下放社区相应权利(包括划拨的工作经费)等。经审批同意进驻社区的,由申请单位持审批表与社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联系,由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要求落实进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