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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社区建设指导纲要(2003年-2010年)(试行)》的通知

  四、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十五)领导机构
  全省社区建设工作由浙江省城市社区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指导协调。协调小组由省委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各市成立社区工作(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党政领导任正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协调小组的基本职责是:研究贯彻中央和省、市党委和政府有关社区建设的意见精神;统一领导全市社区建设,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审核全市社区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提出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为党委、政府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提供决策依据;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成员单位、职能部门的社区职能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审定以协调小组名义向上级推荐社区建设的先进典型;负责全市社区建设经验典型的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和评比、表彰工作;研究决定全市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定期分析研究社区建设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社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六)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福利、体育彩票筹集的公益金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社区福利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建设。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民间组织、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赠或兴办社区公益事业。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团体委托或需要社区协助办理的工作,要按照“权随责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的要求,赋予相应的权利,以保证社区有人力、有财力完成各项协办事宜。
  附:浙江省城市社区政府工作申报准入试行办法

附:     浙江省城市社区政府工作申报准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社区内设立行政性机构。如确需在社区内设立组织机构或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达工作任务的,必须向同级城市社区工作(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实行准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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