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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的通知

  (二)一般性紧急情况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及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三)重特大紧急情况发生后,负责牵头处置紧急情况的省直主管单位要及时与省委宣传部和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沟通。省委宣传部和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要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工作,对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对重特大紧急情况和敏感事件,由省委宣传部和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组织突发事件报道小组进行采访,新闻通稿由负责牵头处置紧急情况的省直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报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对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新华社统一组织新闻报道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党委、政府和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正面引导的作用,视情将处置紧急情况的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发布给公众,杜绝不负责任的炒作渲染,避免误导公众和诱发不稳定因素。必要时要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消除疑虑。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主动引导网上舆论,及时封堵、删除有害信息。
  六、善后处理
  (一)负责处置紧急情况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查清事实、查明原因,并限期报结。
  (二)紧急情况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在紧急情况发生期间,对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和经济秩序的,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等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当地党委、政府或有关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处置紧急情况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2.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经济社会紧急情况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4.为处置紧急情况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5.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紧急情况以及不及时续报进展情况,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2.对发生的紧急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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