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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的通知

  2.重大紧急情况:在地级市区域内发生,对人身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按照规定必须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需由地级市与省直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处理的紧急情况,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定为重大级的紧急情况。
  3.特大紧急情况:对人身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重大的危害,出现跨市区的大范围扩散的态势,需省委、省政府组织有关省直单位、相关地级市共同处置的紧急情况,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定为特大级的紧急情况。
  二、处置原则
  (一)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在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类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协调处置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二)立足预防,争取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对各类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高度重视,主动防范,抓早抓实,争取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快速应对,减少损失。以最快的速度,尽最大的努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动荡,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安全,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依法处置,讲究策略。要注意把握政策,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把对事件的果断处置同避免激化矛盾进行统筹考虑。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区别情况,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因情施策,妥善处置。对在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个别人,要依法严厉打击。
  (五)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靠前指挥,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紧急情况的工作水平。一般性的紧急情况由市负责应急处置;重大紧急情况由牵头负责的省直有关单位会同有关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特大紧急情况由省委、省政府指挥省直有关单位和有关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处置分工
  1.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处置有关恐怖袭击的重大紧急情况。
  2.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影响稳定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涉及多部门、跨地区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置,对敏感期和国家及本省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出现的影响稳定问题进行协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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