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的通知
(浙委发[2003]11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3年12月23日
浙江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
为及时、妥善处置本省区域内发生的经济社会紧急情况,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损失,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特制定本预案。
一、分类和等级
经济社会紧急情况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社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事件和灾害。
(一)经济社会紧急情况的分类
按其不同性质主要分为事故、事件、灾害三大类。
1.事故:主要有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公路、铁路、水上、民航等各类交通事故),火灾、城市公用设施安全事故(包括水、电、气、通信等设施故障中断,大型建筑物倒塌,城市道路、桥梁严重塌陷),环境污染事故(包括造成环境污染的生化、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以及其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突发事故。
2.事件:主要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如价格剧涨、民众抢购等),金融风波(包括银行挤兑和信用社、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兑付风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动植物疫情,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恐怖事件,重大涉外、涉港澳台事件,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3.灾害:主要有暴雨、洪水、台风、潮汛、干旱、地质灾害、破坏性地震、森林火灾等。
(二)经济社会紧急情况的等级划分
按其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三个级别。
1.一般性紧急情况:在地级市区域内发生,对人身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由地级市为主可以处置的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