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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农村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教育正常运转。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逐年有所提高。县级政府要按照省定标准核拨公用经费,保证农村中小学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公用经费的正常开支。杂费收入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对实行“一费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财力确有困难的县,省、市州政府对其公用经费缺口要予以补足。县、乡扫除文盲、实用技术培训等农村成人职业教育的公用经费由当地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保证。同时,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
  五、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十六)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救助机制。省政府继续设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并逐年增加,从2004年起,将每年2000万元贫困学生助学金增加到每年3000万元,重点资助老、少、边、贫县、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市、县级政府要安排足够数额的专项资金,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杂费和书本费,并对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争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2007年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使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十七)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助学措施,建立经常性助学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助学活动。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活动。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教育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助学资金、物资的分发情况。
  六、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十八)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按照省定的编制标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和乡镇扫盲专职干部教师编制。乡村中小学校原则上按教学班定编,并适当考虑学科教学和教师离岗进修的需要,保证学校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标准。
  (十九)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职务。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任教师的学历层次。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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