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劳动实践场所是农村学校的重要设施。县、乡政府要将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根据农村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从建设用地、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坚持劳动实践场所建设与勤工俭学活动相结合,提高项目建设的科技含量,逐步把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成为当地人才培养、科技实验、项目示范、技术推广和信息传播的重要基地。鼓励农村与城市学校共建各种类型的劳动实践场所,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四、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十二)进一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筹集管理使用教育经费、对校长和教师在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费、公用经费、教师培训经费、基建维修以及设备购置等项教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照《
教育法》“三个增长”的规定,增加义务教育的投入。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省和市州政府建立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县(市)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各级政府新增教育经费要主要用于农村教育。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用于教育部分,统一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拨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教育,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增加。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各类教育的健康发展;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城市政府要切实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三)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职工工资发放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制。认真执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全部上收到县并由县财政部门通过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统一发放制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中央和省下达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市州不得截留,补助经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多方筹集资金后仍有困难的县用于教职工工资发放。各地要抓紧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省政府将对新发生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予以通报。
(十四)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定期组织对中小学新生危房进行鉴定。县级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经常性预算。省、市州政府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对县(市)予以补助。市州、县(市)政府要在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明确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与施工企业结算。严禁将资金下拨到乡镇及项目学校,确保专款专用。实行校舍建设质量责任制度,在规定的保质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发生事故,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问题,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