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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和保护机制的若干意见

  (二十二)集体资产的转让必须有利于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经营战略调整和职工根本利益。集体资产转让应坚持自愿、平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配套改革与激励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代表)大会最终决定权的原则;等价有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十三)转让程序:1.按照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由企业管理层提出资产转让预案。2.职工(代表)大会对转让预案进行审定、确认、批准。3.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集体经济综合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资产转让预案,对企业概况、转让理由、作价、付款方式、收入用途、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情况,受让方综合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并备案。在给予企业政策性指导的同时监督受让方依法履约。4.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和界定。转让资产的企业应持有同级集体经济综合部门颁发的《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产权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界定财产归属。5.评估结果由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并最终认定转让价格。
  (二十四)产权界定与资产评估。集体资产转让应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要依照国家规定,由同级集体经济综合部门组织进行,中介组织资产评估结果不具有产权界定的效力。
  集体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遵循真实、可行、科学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二十五)集体企业管理层收购本集体企业资产,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参与审计、评估、清产核资、底价确定、转让决策等重大事项,禁止自买自卖行为。收购资金的筹集要执行《贷款通则》规定,不得向本企业及关联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资产作标的物为收购融资提供担保、抵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过失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
  (二十六)集体资产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集体资产转让应采取双方协议、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法律规定的方式。付款方式原则上一次付清,一次付清有困难的,经职代会批准可分次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抵押,并在一年内付清。
  (二十七)转让集体资产的价款主要用于企业发展或支付企业改革成本。改制企业要优先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社会养老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禁止任何部门、个人截留挪用,也不能等同国有资产处置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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