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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和保护机制的若干意见

  (十八)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聘用,是经营、保护集体资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保证集体资产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使之不断增值。其职责是:1.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实行任期目标管理,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2.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状况,接受质询。3.对企业改制、资产转让、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等涉及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审定确认后组织实施。
  (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各级城镇集体企业综合指导部门,对本地区集体企业集体资产负有监督保护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区域性政策规定,监督集体资产依法运营;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防止、纠正侵犯集体资产行为,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各级城镇集体企业综合指导部门对集体资产监督保护的具体职责是:
  1.分级负责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颁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从法律上确认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中省直单位所属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和登记由省级部门负责。
  2.以产权登记为基础,建立数据库,掌握汇总本地区集体资产全面情况,推进集体资产有序流转。
  3.建立集体资产年度审验制度,对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给予确认,颁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凭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集体企业登记。会同工商部门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
  4.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协调解决集体企业的产权纠纷。
  5.指导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企业经营出售集体资产或企业改制时集体资产变动情况登记备案。对处置不当的集体资产,向有关部门提出置疑,责令其改正。
  6.指导、监督集体资产评估、界定、量化、转让、交易行为。
  7.指导企业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建立企业资产经营奖惩责任制。
  三、规范集体资产转让行为,推动集体资产有序流转
  (二十一)集体资产转让,是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经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登记,对属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有偿变更、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企业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整体或部分转让集体资产;企业变更、终止等情况下资产处置;集体企业采取股份制、有限责任制、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等各种形式改革时的资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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