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和保护机制的若干意见

  (八)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九)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收益形成的积累,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十)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基金(如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
  (十一)集体企业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
  (十二)集体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集体企业所有。
  (十三)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出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十四)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十五)集体企业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二、加强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和保护机制
  (十六)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集体资产所有者代表,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和保护,是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履行的权力和职责。其职责是:1.代表集体职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置集体资产的权利,促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2.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3.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挪用、变卖、哄抢、侵吞、私分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4.对企业经营目标、对外投资、改制等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议批准。5.监督企业经营者依法运营集体资产。
  (十七)集体企业的职工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是集体企业的出资人。对集体资产运营享有知情权和质询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决策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