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
产权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和保护机制的若干意见
(吉政发[200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省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也在逐步深入。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得力、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将成为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
吉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严格界定集体企业产权
(一)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二)集体资产系指属于城镇集体企业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和集体经济联合组织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被政府、主管部门、全民单位、其他单位、个人以各种形式占用的集体企业资产、集体企业在对外投资企业中按比例应有权益部分)。
(三)所有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和占有集体资产的部门、企业、单位以及将进行改制的集体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
(四)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溯企业成立以来的资金投入和资产积累过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本着尊重历史过程,考虑合作经济性质,宜粗不宜细,兼顾投资各方利益,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界定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
(五)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国家所有。
(六)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集体企业职工劳动积累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七)各类企业、组织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投资的企业、组织或其他法人、自然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