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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

  3.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实施救援。
  5.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
  (2)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3)利用内河以及其他通航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4)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5)托运入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6)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7)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容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七、卫生部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协同农业行政部门核准本辖区内城市杀鼠剂经营单位的资格定点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并依法监管。
  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当地医疗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医疗救援。
  八、工商部门职责
  1.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2.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3.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1)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2)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3)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
  (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6)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九、农业部门职责
  1.负责农村杀鼠剂经营单位的资格核准和定点,并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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