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10)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有关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关证件擅自上岗的;
(11)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
《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和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12)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进行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2.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3.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4.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5.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6.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7.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8.受理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的报告。
9.受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10.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11.受理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12.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3.负责为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活动,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14.受理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的报告。
15.受理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的报告,并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16.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1)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2)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