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负责监督违反
《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
7.受理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8.受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9.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10.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
11.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2.受理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13.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1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15.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16.负责将颁发的批准证书情况,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通过审查定点的情况通报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
17.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1)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2)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调温、消毒、中和、防潮、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3)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和安全标签的;
(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7)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