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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9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上报的《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管理责任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其他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量技监局、
    省环保局、杭州铁路分局、省民航局、省交通厅、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省邮政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抓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与综合监管力度,建立科学、有效、协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现对各级、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职责明确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批准证书的颁发。
  3.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
  4.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有关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5.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向环保、公安、质量技监、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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