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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九)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和安全的区域。
  1.省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等。
  2.市、县级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适当储备疫苗、诊断试剂等。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疫点、疫区内的禽只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偿;国家规定需要强制免疫的疫苗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疫情监测和处理等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对疫情防治任务重、疫情面积大及财政困难的地区,省里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制订。
  (三)技术保障。
  1.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确认,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态势,做好全省禽流感防治工作技术指导。
  2.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做好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现场临床初步诊断、辖区防治技术的指导、采样送样等工作。
  (四)人员保障。
  1.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市、县两级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公安人员、预备役部队人员、民兵、工商管理人员等组成。
  3.各级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4.各级政府要重视对动物防疫人员的保护。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对从事预防和扑灭禽流感的一线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津贴标准由有关职能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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