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疫区实施封锁。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批准可设立动物检疫临时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加强人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和控制。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人禽流感监测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疫区的消毒隔离控制工作。
2.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一所医院做好收治人禽流感病人的准备工作。各指定医院要成立医疗专家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应作出快速反应,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动物防疫等部门,切实做好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禽流感防治工作。
(七)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八)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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