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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3.宣传部门:负责制订宣传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管理。
  4.公安部门:负责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等工作。
  5.财政部门:保障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6.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强制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7.计划部门:负责制订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
  8.经贸部门:负责畜禽产品的储备,保障市场供应,积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屠宰厂(场)的防疫工作。
  9.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医药及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0.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禽类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禽类加工产品的行为。
  1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临时检疫消毒检查站的设置,以及家禽及其产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12.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防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13.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人员、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14.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
  15.物价部门:负责与禽流感防治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和监测,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16.外经贸、监狱管理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禽流感防治工作,武警部队必要时依法协助执行有关任务。
  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按规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序、有力、有效落实防控措施。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具体依照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程序处置。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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