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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八日

          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农业厅,同时将情况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经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应立即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人禽流感疫情实行专病报告管理。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必要时,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专家复诊。
  (二)对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判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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