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
禽流感疫情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4]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尽量减少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疫情对我省家禽养殖户和加工经销企业的影响,确保实现农民增收目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经销的业主和企业给予政策扶持,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含餐饮)收购、加工本省目前压栏的家禽。根据加工经销企业收购家禽的数量,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审核认可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采用动产抵押、权益质押、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扶持,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并由省和市、县财政按现行牛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贴息。对因禽流感影响造成资金紧张,导致贷款逾期的,经申请批准后予以展期,免收逾期罚息。对重点家禽养殖场、种禽养殖场等,也给予上述信贷和贴息扶持政策。有关农业龙头企业要严格履行订单合同,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订单合同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产合理补偿。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上述企业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税和车船使用税。家禽生产加工经销企业出口产品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三、各地要加大对种禽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省财政厅、农业厅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扶持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孵化企业。有关市县也要安排资金给予配套。同时,严格按规定对种禽场实行全面强制免疫,落实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
四、为促进家禽及其产品的市场流通,各地工商部门要视情减免家禽经销户1—6个月的市场交易规费,有关市场和企业要减免家禽经营者的摊位费等。
五、对专运本省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凭产地公路运管和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货运运单和检疫合格证,免费通行收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