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和听证笔录组织听证员进行合议,对需要通过听证查清的问题作出认定和评判,并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制作听证意见书。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意见书、听证笔录和相关证据材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出现行政复议中止情形的;
(二)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本规则第九条相关人员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听证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三日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并提出证明正当事由存在的证据,是否中止,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恢复听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出现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的;
(二)由当事人申请举行的听证,当事人又撤回申请的;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所需费用由行政复议专项经费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