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部门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案件较为简单的,也可以只设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材料;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
(四)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是否回避;
(五)询问听证参加人;
(六)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八)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听证员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听证员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结束后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记录员负责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如实地制作听证笔录。
第九条 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应当自行回避。
本条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等有关人员。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当事人的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申请本规则第九条相关人员的回避;
(三)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四)陈述、质证和辩论;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
(六)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听证当事人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