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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办法》、《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四)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是否回避;
  (五)询问听证参加人;
  (六)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八)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听证员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听证员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结束后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记录员负责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如实地制作听证笔录。
  第九条 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应当自行回避。
  本条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等有关人员。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当事人的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申请本规则第九条相关人员的回避;
  (三)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四)陈述、质证和辩论;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
  (六)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听证当事人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章 听证前的准备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在三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行政复议机构也可自行决定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他听证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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