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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办法》、《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为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召集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基础上,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认定和评判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为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会的,适用本规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听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
  (一)事实争议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二)听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 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部门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案件较为简单的,也可以只设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材料;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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