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办法》、《南京市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办法》、《
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立法听证活动,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听证,是指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在审查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公众对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听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立法。
第四条 法规、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
(一)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三)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其他需要广泛听取意见的。
第五条 是否举行立法听证会,由市法制办根据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报市政府领导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