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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骑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二)骑楼地面应当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当高出道路边界处0.1至0.2米,表面铺装应当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者障碍物;
  (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米;
  (四)骑楼外柱的外缘距建筑控制线不得小于0.45米,并设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第九章 市政道路管线

  第四十七条 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第四十九条 在道路上开机动车道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原则上开一个机动车道口,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在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二)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开口,开口位置距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不得小于70米,在支路上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第五十条 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并取得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三)建设项目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
  (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一条 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
  (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
  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
  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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