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南阳台或者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米,北阳台或者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米,阳台总长度不得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百分之六十。
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者阳台总长度超出上两款规定的,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还应当符合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退让;相邻公共绿地的,退让距离按照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执行;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按照消防间距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的退让应当符合《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其中50米以下高层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下同)在主干道两侧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在次干道两侧不得少于8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主楼退让距离,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每增加一层增加0.25米。
第二十六条 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或者设置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划定隔离控制带:
(一)国道、高速公路防护栏两侧不小于30米;
(二)省道路基边缘两侧各20米;
(三)县道路基边缘两侧各10米;
公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第三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没有规划的,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一条 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