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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知的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青办发[2002]23号)要求,结合县、乡实际,深化县、乡(镇)行政机构改革,并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要继续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规范村级财务,建立健全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的保障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要紧密结合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认真落实省上的调整方案,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要认真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要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保证中小学校公用经费。
  各地区要切实做好规范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的农牧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农牧业税征收机关征税、协税员协税的农牧业税征收管理制度,推行以定时、定点征收为主的农牧业税征管方式。同时,规范完税凭证的使用管理,做到一户一票,决不准“打白条”或使用其他非法票据。要切实加强农牧业税征管机构队伍建设,征管人员和协税员都应通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非专职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农牧业税税款,禁止动用警力或组织“小分队”强制收取农牧业税费。
  三、规范分配,严格监督,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
  对中央给予我省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已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全部下达到各州(地、市)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已制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分配,严格监督,专项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要切实管好用好省上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确保转移支付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原来对乡(镇)和有关部门安排的资金不减少和按项目转移资金的用途不发生变相挪用。各地在保障村级支出维持改革前运转水平的前提下,要对尚有结余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以县为单位做适当调整,调剂用于乡村义务教育支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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