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知的意见
(青政办[2003]17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精神,高质量、高标准地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对照检查,纠正偏差,不折不扣地把中央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发[2002]4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办发[2003]1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3]58号)和《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中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农税费改办字[2003]12号)等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落实“三个不准”,即农牧业税及其附加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税率上限,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准在农牧业税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议”之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同时,要坚决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即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要严格执行《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意见》(青办发[2002]23号)规定,突出加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各地区还应在不增加农牧民负担的前提下开展乡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将有关投资项目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在安排资金时打足预算,不留缺口,不得另搞配套要求农牧民出资投劳。要坚决制止不顾实际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错误做法,严防形成新的不良乡村债务。
二、加大力度,整体推进,积极搞好各项配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