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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拆迁评估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各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被拆迁人)对同一拆迁项目房屋的评估与拆迁安置房屋的评估要委托同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其资格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应当客观、科学、公开、公正。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订立前,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等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的内容书面告知被拆迁人。同时,评估机构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价格的原则、方法、程序、结果等有关事宜。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屋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事房屋评估结果技术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
  (一)各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必须严格执行资金审验核实制度,对拆迁人提交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予以核实,在确认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后,方可发放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后存入拆迁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专门帐户,由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金融机构三方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使用程序、违约责任。
  凡拆迁人使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经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
  四、认真排查、化解纠纷,确保稳定
  (一)2003年年底前,各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拆迁项目(包括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拆迁项目)集中开展一次排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主动与公安、信访等部门密切配合,逐一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对策,逐个解决。
  (二)各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行政,改进工作方法,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因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因处理不及时,引发群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抽调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房屋拆迁信访工作。对于拆迁矛盾比较集中的项目,要在现场设立政策咨询和接待点,宣传拆迁政策,接待拆迁咨询,切实化解拆迁矛盾,把矛盾及时解决在当地。一旦发现有群体上访的苗头,要及时做好控制、疏导工作。
  五、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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