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省司法厅要根据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分布和资源状况,制定贯彻落实
《条例》的工作措施,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工作,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对从事有偿服务的行为,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指派律师或律师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以及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等行为,要依据
《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地发展。
律师协会要积极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创造条件。要支持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维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合法权益。要把
《条例》作为律师年度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并加以宣传;要督促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要根据各地的实际,积极探索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新方式和新途径,使所有的执业律师普遍地履行法定义务。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农牧区法律服务人才缺乏的实际,精心组织、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开展与其工作范围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活动。
四、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有效组织实施法律援助
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和“12348”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署办公。要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把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本科学历作为选任的条件。同时,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逐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待遇,尽快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积极组织实施援助,使广大群众及时得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法院依法指定的案件,应当依照
《条例》的规定及时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安排本机构的律师办理;对于公民申请的援助案件也要认真审查条件,严格履行程序,保证符合条件的公民得到快捷优质的援助。要充分调动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的积极性,努力办好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