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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做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开展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依法抓好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目前尚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州、县要抓紧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已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但既无编制又无专职法律援助人员的地区,要采取编制内部调剂的办法,抓紧落实编制,调配合格的专职人员,尽快形成省、州(地、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网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发挥自身优势,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处)。省直有关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法律援助对象的需求,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
  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实施的一项“扶贫工程”,援助对象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牧区贫困人口。法律援助经费采取以政府预算为主,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的办法解决。具体实施中,按全省上年总人口每人每年0.2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其中省级按每人每年0.05元的标准拨付,州(地、市)、县按辖区内人口每人每年0.15元拨付,并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增加。同时,各地要在政府提供必要经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途径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路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倡导社会各界自愿捐款,缓解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不足的状况。
  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制度,保证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专款专用。法律援助经费应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而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资料查询及复印费等办案成本和补贴费用。其标准暂定为:刑事案件每案500元,民事及其它案件每案600元。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合理使用,坚决禁止挪作它用。
  政府各部门应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工商、房产、土地、劳动、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法律援助人员查阅、复印案件所需的档案材料,应一律免收相关费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法律援助行为
  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负责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全省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法律援助资源的吸收和调配,组织、协调法律援助实施工作,表彰和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查处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州(地、市)和县(区)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本级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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