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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做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
 《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做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17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做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做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省司法厅 2003年10月15日)

  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和规范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法律援助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确定了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倡导社会力量为法律援助事业做出贡献。《条例》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条例》的颁布直接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正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是国家义务和政府职责,政府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行者和法律援助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学习和宣传《条例》,把《条例》作为我省“四五”普法的重要宣传内容,不断扩大宣传面。通过宣传使人民群众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援助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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