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州、地、市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规划。
5、西宁市、六州政府所在地、海东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6、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0%,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8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7、尚未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0%,大多数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三、实现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措施
8、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幼儿教育的领导。幼儿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幼儿教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日程,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儿教育纳入各地《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措施,层层落实幼儿教育管理机构,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大力扶持农村牧区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促进全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
9、完善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幼儿教育的主要责任在政府,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园舍建设、教育教学工作,维护治安、安全和幼儿园合法权益,动员、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等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教育、卫生、财政、建设、民政、劳动保障、编制等职能部门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各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管理,确保幼儿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10、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是提高质量的保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积极探索新时期、新阶段举办幼儿园的模式和管理体制。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加强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不得随意关、停、并、转,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严格各类幼儿园的审批制度,并定期复查验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要严格幼儿园收费标准,统一收费项目,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