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9部门关于青海省
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17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等9部门关于《青海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青海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委、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妇联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结合我省实际,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受教育机会,推进幼儿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全省幼儿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二、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2、2003—2007年全省幼儿教育改革总目标是:逐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的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镇与农村牧区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模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提供早期保育服务。
3、2003—2007年,全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40%,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