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3)

  第十三条 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州(地、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中央驻青单位;
  (四)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在评审前60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告省科技奖评审申报、推荐时间、方式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回答社会各界询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申报、推荐、评审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并提供客观的评价证明材料;
  (二)省科技奖励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合格的申报、推荐材料提交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建议;
  (五)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吞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 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