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严格按照《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要求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后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外发布有关疫情信息。
(四)信息保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泄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十一、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经费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所需设施、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对特困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
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2.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治疗及隔离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应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3.有薪假期 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作出相应规定,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
4.避免歧视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以利控制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二)物资保障
经贸、药监、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防治药品、器械、消毒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监督工作。
(三)人员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组建本地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医疗、卫生应急预备队伍,开展病人救治和疫情预防控制工作。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职责组建专业救治队伍,开展经常性的培训。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点加强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水平。
(四)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