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2.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隔离治疗 经市级专家组诊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需经自治区专家组确认后再转送至本地区定点医院。
  3.外籍人员 出现类似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症状时就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被诊断为医学观察病例者转送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隔离观察、治疗。
  (四)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的设置
  1.发热门诊 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自治区传染病医院、偏远地区的行业职工医院和有条件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要设置规范的发热门诊,建立隔离留观室。
  2.定点医院 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吴忠市人民医院、固原市人民医院为定点医院。自治区传染病医院为后备医院。根据实际需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进行适当的调整。
  (五)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治疗原则、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六)病人动态报告和转归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医学观察病例的动态及转归情况。
  八、实验室检测
  (一)承担检测的实验室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承担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项检验检测工作。
  (二)样品的受理与流转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样品检验检测要求,建立样品的受理、保存和流转程序。不能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应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三)结果报告
  检验检测得出初步结果后,立即报告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九、防治工作人员的防护
  (一)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有关防护指导原则执行。
  (二)其他部门人员的防护 参照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现场防护原则执行。接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采取一级防护;接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采取二级防护。
  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现场防治的工作人员要注意休息,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
  十、信息与发布
  (一)信息收集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非典办”)会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重点掌握周边省份疫情动态信息。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相关疾病的发病动态情况。
  (二)信息汇总与分析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非典办会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情况,对外籍人员、学生、民工等特殊人员进行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报“领导小组”。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国内及全区的发展动态,确定全区疫情级别。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