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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四)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经观察48小时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医学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执行隔离医学观察。
  (五)消毒处理
  医院门急诊、病房和检验科、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用品、分泌排泄物)、公共场所及交通工具等的消毒处理工作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方案执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死亡后,原则上尸体必须立即火化。
  (六)疫点、疫区的确定
  1.疫点 疫点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者生活、工作过的场所。
  2.疫区 疫区是根据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疫点的地理位置、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来划定疫区。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镇或毗邻镇,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或某个街道乃至一个行政区为范围划为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七、医疗救治
  (一)病例分类及判定
  本预案所涉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分类为: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为便于指导临床医师对患者采取正确的处置措施,将患者划分为五个类别,即:不是SARS者、不像SARS者、疑似SARS者、临床诊断者、确定诊断者。病例诊断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执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分类及诊断标准应适时进行调整,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最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执行。
  (二)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1.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经观察48小时仍不能排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例,应立即报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并请当地市级专家进行会诊、调查,必要时请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派专家组进行会诊、调查。经市级以上专家组会诊确定为是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应在特定的防护条件下,由专人负责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医学观察病例的,由专人负责用专用救护车转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观察。
  2.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经观察48小时仍不能排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例,应通知当地监测点医疗机构派专家组进行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立即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当地监测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观察。
  3.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病例。同时,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会诊工作。
  (三)病人隔离治疗
  1.医学观察病例的处置 监测点医疗机构怀疑是医学观察病例时,要就地采取隔离措施,立即请市级专家组会诊;非监测点医疗机构怀疑是医学观察病例时,在采取必要隔离措施的同时立即请所在地监测点医疗机构专家组会诊,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就近转当地监测点医院或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医学观察病例的就近转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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