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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5.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要准确、及时报道疫情信息,宣传预防控制措施,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全区各级卫生行政、教育等部门做好卫生防病宣教工作。
  6.疫情监测 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做好疫情监测,强化专业培训,落实各项防治准备工作。
  7.交通检疫 在病例发生地实行交通检疫,对出现传染性非典性相关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四)一级反应
  发生特大事件时,在二级反应的基础上,全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在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辖区内的防治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向卫生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派专家组对疫情发生地的防治工作指导,组织全区医疗力量对重点疫区进行技术支援。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重点做好疫情预测工作,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
  2.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对重点地区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设备等的紧急支持。
  (五)结束反应
  末例治愈病人出院15天后再无新发病例出现,可结束相应的应急反应。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反应总结工作。
  六、疫情监测与控制
  (一)疫情监测
  1.监测点设置 自治区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医院。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疫情发展,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监测医院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工作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报告。必要时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
  2.监测网络 由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成。非监测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向所在地监测医院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监测信息报告与汇总 各监测医疗机构及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资料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二)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追踪调查所有密切接触者,并负责审核录入“调查表”,实施网络直报。医学观察病例经48小时观察,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则要对该医学观察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自治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标本采集
  当疫情处于重大和特大事件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收治医疗机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标本的采集运输保藏指导原则》要求采集病人、密切接触者、社区健康人群和出院病人的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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