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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二)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否传入、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划分为四级。
  预警事件 全国其它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我区周边省份无疫情;
  一般事件 自治区周边省份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重大事件 自治区境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
  特大事件 自治区境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
  五、应急反应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一)四级反应
  发生预警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及时通报全国疫情,督导检查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门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实施检疫,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三级反应
  发生一般事件时,在四级反应的基础上,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周边省份的联系和交流,随时掌握疫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向政府提供疫情信息和防治工作建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卫生医疗机构预防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执行零病例报告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与周边省份接壤的地区实行交通卫生检疫,其他有关部门落实防护用品、药品、器械设备等的采购和储备,做好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的监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二级反应
  发生重大事件时,在三级反应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总指挥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疫情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当地的防治工作。
  1.疫情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时,由专人负责将资料录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对报告进行核实,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逐级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调查处理 接到报告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对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扩散;所在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予协助、指导。
  病例发生地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发展,做好卫生防病宣教工作。
  自治区专家组对首发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进行确认,分析疫情发展趋势。
  病例发生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3.定点治疗 确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立即转运至定点医院救治,严格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技术支持 自治区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和病例发生地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应当调集技术、人员等给予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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