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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技术对策;做好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技术指导、专业人员培训、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疫情现场处置工作,保证疫情报告系统的通畅。完成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交给的其它任务。
  1.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确定全区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制定并组织实施监测计划,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疫情,为卫生行政决策提出防治技术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开展全区疾控专业技术培训,指导市、县(区)做好疫情控制和疫点处理工作。
  2.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求,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疫情监测信息;与所辖县(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共同做好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分析、报告辖区内疫情动态;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对所辖县(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开展业务指导、督查工作。
  3.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及时收集、审核、上报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密切接触者,落实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开展消毒指导及服务工作。
  (三)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监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报告,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建立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医院防治工作小组,建立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加强医疗救治设施建设,增加必需的医疗救治设备,开展技术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等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落实首诊负责制,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询问流行病学史,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
  1.定点医疗机构 成立专家工作组,负责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救治;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2.监测点医疗机构 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负责对辖区内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会诊、收治,对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3.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筛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开展居民健康教育。
  四、病例确认和疫情分级
  (一)病例确认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目前分为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为便于指导临床医师对患者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将患者划分为五个类别,即:1.不是SARS者:可以排除SARS诊断,进入正常诊疗程序。2.不像SARS者:但尚不能绝对排除,安排医学隔离观察。可采取居家隔离观察并随诊的形式。3.疑似SARS者:综合判断与SARS有较多吻合处,但尚不能作出临床诊断。留院观察,收入单人观察室。4.临床诊断者:基本定为SARS病例,但尚无病原学依据。收至SARS定点医院,但为避免其中少数非SARS者被交叉感染,需置单人病房。5.确定诊断者:在临床诊断基础上有病原学证据支持,收至SARS定点医院,可置多人病房。自治区和四市首例疑似病例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临床医学、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组成的自治区级专家组予以确认。经自治区级专家组判定的自治区首例临床诊断病例,需报经卫生部由国家级专家组确认。以后的病例由4市专家组诊断,并将详细材料报自治区专家组审核确认。病例的分类和确认权限将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和疫情的变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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