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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11.建设部门 负责对全区建设系统民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各类建设工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谁主管,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责任制,做好登记、报告和施工工地、民工住所的消毒等防治工作。
  12.民族宗教部门 负责县(区)、乡、村宗教活动场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宣传、教育、消毒和管理工作。
  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对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14.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发挥计划生育基层网络的作用,积极参与街道和农村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
  15.信息产业部门 负责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保证疫情控制期间的通信畅通。
  16.劳动保障及人事部门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积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费用。
  17.民政部门 制定低收入人群的医疗、生活救助政策,接受并做好国内外团体、个人有关捐助经费、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督促、协助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18.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收集、提供国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和信息,对出国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宣传。
  19.旅游部门 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限制或取消到疫区的旅游活动,督促宾馆、饭店做好外来人员登记监控和日常性预防消毒工作。
  20.外经贸部门 加强与外资企业的联系,敦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范工作。
  21.外事部门 做好对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合作、情报信息交流,根据授权及时向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通报疫情,对到境外疫区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实行严格的审批和限制。
  2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组织落实所在地的流动人员登记、监管、报告;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组织领导辖区内务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
  三、卫生专业队伍网络及职责
  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业队伍网络,由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组成。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地区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总体预案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确定本地区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并建立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应急救治后备医院、急救医疗中心(站)和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组成的医疗救治网络;成立专家组织,对预防控制、临床治疗等措施效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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