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部门 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中医药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中医药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与自治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密切配合,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财政部门 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资金的划拨,给予各项防治工作充足的资金保证,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准备和一线工作人员的补助费用,做好应急医疗设备的采购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
3.教育部门 在学生中开展防病知识宣传教育,特别是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知识宣传,并通过学生向社会传播相关知识,协助卫生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学校内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按疫情分级控制措施的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4.宣传部门 在自治区和各市、县(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宣传防病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防护意识,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
5.公安部门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后,协助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6.经贸部门 及时提供救援防护设施和用品,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根据需要及时调拨药品。协助搞好相关商品物资的供应。
7.药监部门 负责对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及时提供国内外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药、医疗器械的信息。
8.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发现可疑病例采取“留验”措施,对其接触者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可疑病人的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9.农牧和林业部门 负责做好疫区家畜家禽、野生动物等的监督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疫情并采取措施控制畜禽、野生动物疫情的蔓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疫情情况。
10.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集贸市场经商人员进行登记、报告和管理,加强医药用品市场的监管和市场价格监测,打击哄抬物价、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