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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212号 2003年10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世界卫生组织称之为“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是一种传播快、起病急、死亡率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的冬春季节高发的传染病,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确保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理疫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和保证病人的救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一)深入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组织开展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该病的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及自我保护意识。
  (二)健全和完善疫情监测和报告网络,及时发现、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全力救治病人,加强对医护人员的防护,强化消毒隔离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继发病例,努力提高治愈率和降低死亡率。
  (三)认真做好疫情处理,根据疫情分级做出相应的快速反应,及时采取恰当的控制措施,迅速、有效地控制疫情的扩散、蔓延。
  二、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由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具体组织、协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对防治工作实施集中,统一领导,做好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防治工作方案,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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