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经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组织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按照项目投资额度的权限,确定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或向经理办公会通报。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经理在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先征求公司党组织和董事会的意见;经理在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重要财务支出实行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日常的费用支出经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由经理批准。
(四)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经理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对资信良好的下属企业和关联企业的贷款担保事项。
担保前对被担保方进行充分评估,经董事会批准后,与被担保方签订担保协议书;担保期间责成财务部门随时了解贷款人使用贷款和财务经营状况;贷款到期,应督促贷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同时解除担保,并将全部文件存档备查。
(五)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经理或经理委托副经理组织制定工程招投标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
第五章 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考核经理的主要经济指标:
总资产、净资产、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利润率、不良资产比率;实现利润总额、上交利税、实现利润增长率;销售总额。
对经理的考核以利润增长率为主。
第十八条 对经理的考核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考核方案包括奖惩两个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的,给予其精神和物质奖励。
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形者,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经营责任制目标,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二)因工作失误或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