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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工作暂行规定

  (五)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建议,聘任或解除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不是董事会成员的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向职代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
  (三)加强和改善企业的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四)注重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设,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经理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
  (一)未经董事会批准,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东或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的同类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外借;
  (六)不得公款私存;
  (七)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泄露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经理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不得提名或安排其亲属(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下同)在本公司经营班子内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审计和基建等部门任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公司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企业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第十三条 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理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置相应的职能和业务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均应提交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副经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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