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工作暂行规定
(宁党办[2003]47号 2003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理是指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
第二章 经理的任用
第四条 经理任职必须符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经理的任用按《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经理的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不超过60周岁,如因工作需要超龄任职,需经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企业经理。
第八条 经理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定,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和职责
第九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