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长除履行董事的义务外,还必须做到:
  (一)不得安排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下同)在本公司领导班子内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任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失职、决策失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董事会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和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由投资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形成董事会决议,由经理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履行相应的法律或任免程序,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聘任和解聘文件。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财经审计委员会审计并提出评价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制定方案,由经理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负责对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经理予以纠正,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有紧急事由时,即可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应在召开十日前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紧急会议除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